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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非儿,厦门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越来越频繁,这跟国家的经济快速发展是离不开的,但是伴随来的也有弊端,比如民间借贷关于合同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法律对民间借贷合同的管辖权也有明确规定。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管辖规定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常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被告住所地的管辖,争议较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此种情况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人民法院管辖,分三种情形:
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法院管辖;
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
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恶意借贷,是指借款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对于这种借贷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意见》中都明确地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而该行为因为违反了国家法律,也被确认为无效。
在借贷实践中,往往有些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非法经营或用于其他非法活动,而有的出借人牟利心切,未注意审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款是为其非法活动提供资金的仍盲目出借,认为借债还钱,天经地义,他借钱做什么用与我无关。殊不知,这一事实如经司法机关查实,可依法没收出借的款项,并可对违法借贷的双方处于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并依法追究刑事。
这样,对出借人来说是得不偿失的。所以应当引起注意,在借贷关系未成立之前,询问借款人借款用途,就变得至关重要。如发现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贩毒,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的,应当予以拒绝。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管辖规定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管辖权的确定参照民诉中关于管辖权的确定,一般就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如果还是无法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众所周知,诉讼时效中断的关键在于债权人主张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那么保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何时中断保证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保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何时中断
1、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及《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在一般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导致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债权人就主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请求;
主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以及保证人同意履行保证义务和债权人就保证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些事由也导致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是,在连带保证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并不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
二、保证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保证合同纠纷,是指在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在主债权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及行债务或者承担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在确定案由时应注意,当事人同时就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确定案由,不适用;保证合同纠纷;案由。保证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证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但保证合同仍具有一定独立性,保证合同可以约定保证债务仅担保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变更或消灭原因,当事人还可以单就保证法律关系形成诉讼,故(规定》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当事人同时就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确定案由,不再列保证合同纠纷。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保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何时中断;等相关法律知识。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权威性法律文件,再加上不同法院对于起诉后撤诉的认识不同,起诉后撤诉能否中断诉讼时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